原告诉称秦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郑某、赵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秦某支付房屋重置成新价差额部分88132元没有事
原告诉称原告宋某兰诉称:被继承人吴某娟于2017年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原告系被继承人之女,被告宋某峰系被继承人吴某娟的配偶(1969年登记结婚),被告宋某鹏系被继承人长子,被告宋某慧系被继承人之女。
原告诉称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房产的拆迁财产利益即货币补偿款1062606元及产权调换房屋北京市B小区房屋份额的六分之一由我继承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林某旭、林某刚
原告诉称秦某杰、林某文、林某峰、林某君、林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秦某涛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D号土地使用权及院内房屋;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秦某涛(1998年户口注销
原告诉称原告陈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陈某洁继承;2、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陈某洁继承;3、判令密云S号房屋拆迁所得的98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