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孙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孙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赵某凡、周某聪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物权侵权纠纷,不是抵押权纠纷。
原告诉称李某强、李某杰、李某玲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某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强、李某玲、李某杰存在恶意串通以及李某强与赵某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错误。李某玲与赵
原告诉称林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认定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上诉人实际支付,与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
一、原告诉称。赵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1号房屋由我继承,归我所有。赵某强、赵某文系我的亲哥哥、姐姐,我与张某慈系继父女关系。生父赵父于1989年6月10日病逝。1993年1月16日
原告诉称赵某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孙某涛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赵某凌与孙某涛1998年5月29日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院落(以下简称一号院落)签订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